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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隐匿会计凭证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4年09月19日 11:26

  单位财务人员隐匿、伪造会计资料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过去,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审计人员往往无可奈何。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绵阳机场财务负责人隐匿、伪造会计凭证案件表明,今后此类案件审计部门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最近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绵阳机场案件。机场财务负责人袁虹故意隐匿帐务资料,涉及金额超过457万元。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袁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2002年4月,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派出审计组对绵阳南郊机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发现,南郊机场建设管理局在机场建设中,将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投标资料费和在有关银行、信用社存放定期存款获得的高额利息以及税务机关付给的代征税金手续费等大量收入未计入单位财务,而是存放在帐外。而当时身为南郊机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的袁虹却将会计资料隐匿。在经过审计大量内查外调并再三催促下,袁虹又多次编造虚假的会计帐簿提供给审计。袁虹的上述行为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尽管审计人员向她本人以及绵阳机场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做了大量工作,袁虹仍然我行我素,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但是,针对袁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查处,过去没有可借鉴的先例。

  就在此时,审计组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都特派办根据此项规定,于2002年8月将袁虹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依法处理。2003年3月,该案经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袁虹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4年4月,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袁虹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后袁虹不服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来源:新华网 记者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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