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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院调解行为 高法颁民事诉讼调解司法解释

2004年09月16日 20:34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六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十一月一日正式实施。

  这件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三是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四是强化诉讼诚信意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诉讼调解是中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调解可让诉讼更加“人性化”,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也有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民事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展。但近些年来,诉讼调解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一些法院过分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对调解重视不够,该调不调,能调不调,调解结案率下降,上诉、申诉率上升,信访压力增大。各地法院针对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出现了各地做法不一影响司法统一的问题。因此,完善和加强调解工作,成为维护司法统一,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件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法院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司法统一,将发挥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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