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6日电 根据法制日报的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指出,考虑到中国将来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要求和完善中国反腐败刑事定罪体系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洗钱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
高铭暄说,中国刑法中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及其非法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这显然与前文中国所提及的,《公约》原则上认为洗钱罪应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强制性要求各缔约国至少应当将根据《公约》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的立场存在很大的差距。中国刑法所确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远远窄于《公约》所界定的范围。
当然,对于这部分尚未被纳入到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予以转移、窝藏的,根据中国刑法,也完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此,一则直接违反了《公约》的命令性规范,二则由于该罪的刑事责任远轻于洗钱罪,也难免给人以轻纵之嫌。
中国政府全程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而签署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批准。考虑到中国将来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要求和完善中国反腐败刑事定罪体系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洗钱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使反腐败的法网更加严密也更加科学有效。(蒋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