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4日电 最近一期《瞭望》新闻周刊载文称,中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文章称,由讳言监督,到提出“用支持代替监督”的羞羞答答的监督,再到基本上敢于理直气壮地开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即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橡皮图章”的形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监督工作的增强,是5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呈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数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成后,都提出要认真履行人民和宪法赋予的职能,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并在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同。
文章中写到,目前,全国人大已逐步完善并形成的八个具体监督制度,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这八个具体监督制度包括:修改、监督宪法制度;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制度。
文章称,宪法最新修订后,人大具体监督制度的日臻完备,有利于各级人大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于滨、杨柳、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