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引咎辞职的石破惊天,到今年中国疾控中心主任引咎辞职的波澜不惊,短短一年多时间,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宁、湖南嘉禾、安徽阜阳等部门和地区一批官员,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乱纪“落马”或遭严厉处分。问责制已实实在在地走进了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
问责旨在改善政府管理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问责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问责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杨伟东说。他认为,合理构建的问责制,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应承担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真正负起责任。但如果将问责制失之简单化、扩大化,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则有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积极性,背离问责制的初衷。当前,在中国要用好这把“双刃剑”的关键和前提是要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明确责任。没有不同部门与官职之间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明确、严格的划分,问责制就很难顺利推行或根本无法实施。
权力与责任应达到平衡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全部完成等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这可能导致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
有学者认为,中国过去重行政权力、轻政府责任的倾向已开始得以扭转,重视政府责任、强调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均衡和一致,通过抓责任的方式促进政府各部门建立内部的职责机制,使各级官员更好地运用权力,是在中国正在进行的一场重大变革。
中国政府官员已经感受到这种变化,认识到在政府机关工作不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对重庆开县井喷、密云踩踏事故、吉林火灾、阜阳劣质奶粉等事件的责任追究,使有的官员发出“官难做了”的感叹。
问责需要相应法律保障
中国新一届政府在彰显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的同时,更加强调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
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布,这个全面、系统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
3月5日,温家宝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他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做出了严格规范。《规定》还详细列举了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使官员引咎辞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有专家认为,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此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知政是问责的基础。试想,如果不知道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不清楚政府运用权力的情况,普通百姓如何对政府进行问责?
“建立问责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简单照搬其它国家的问责制。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问责制度。”杨伟东说。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作者: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