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事故案警醒中国企业社会责任
中新网重庆九月四日电 题:开县井喷“元凶”:制度性缺失?
中新社记者 邹辉 范卉
震惊中外的重庆开县“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开庭庭审时至今日已近两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六名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分别被判刑三至六年不等。六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了法律制裁,这对开县井喷事故中身亡的二百四十三个生命也是些许慰藉。不过造成井喷悲剧的真正根源却仍然值得人们深思。
“通过庭审我明白了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多么地重要!”被告人王建东七月十六日在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如此感慨。
记者全程旁听了七月份三天三十余个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争锋焦点不少,但有一点却在辩方的陈述中频频涉及,即天然气开采行业中存在着种种制度性缺失。
被告吴斌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时指出,罗家十六H井设计日产量一百万立方米,但实际产量至今无定论,有关方面估计实际日产量在五百至六百万立方米,如此盛产的高含硫水平井是国内十分罕见。而有关专家对气井产能产量的预测偏差,一下子让井场现有的钻井工艺设备显得不堪重负,同时也造成了井场的技术规范与管理制度不成熟。
被告王建东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时至今日,回压阀是否安装、安装在什么位置仍然没有定论。公诉机关则指控被告王建东、宋涛违观卸下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是导致“一二.二三”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被告吴华的辩护律师则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在井喷事故中由谁决策点火、何时点火、如何点火方面存在制度性缺失。这位辩护人举例说,在客观上,对井口失控情况下实施点火来降低事故危害没有制度性安排,制度上要求的是严禁点火;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谁尤其是被告人吴华具有点火决策权等。这位辩护人还举出了曾有人点火后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辩护律师的观点暂且不论,记者曾在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一篇题为《18个小时,开县井喷现场发生了什么》的文章,列举了权威部门所指事故中直接责任人的种种违章行为。之后记者接到石油天然气行开采行业诸多人士的电话,他们都称其中的不少“违章行为”都系行业内的惯例。由此观之,该行业内的确存在没有制度规范的种种“惯例”。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罗家十六H矿井的工作人员分属的三个单位的关系问题分歧较大,即: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目前从庭审来看,三者的关系只能通过相互签订的合同有所反映,而三者如何协作保证生产安全却找不到相应的规章制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华未依照公司《应急工作手册》中所确定的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尽快组织实施点火。钻探公司印发的《应急工作手册》,正是吴华本人签发的。而吴华在法庭上称,应急工作手册没有经过公司讨论决定,公司没有通过相关会议来研究确认,只是内部的,以前从来没有使用、宣讲过。由是观之,这一带有应急预案性质的“制度”真正效力亦要打上一问号。
制度的缺失令现场作业和指挥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面临着艰难地抉择。被告人吴华就遭遇过这样的“两难”,一边是巨大的国家财产,一边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点火与不点火可能都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四川石油管理局的一位工程师曾透露,他们在早年接受的教育就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有时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因此,万一点火引起爆炸毁掉上亿元的气井,现场指挥员谁也不敢说能承担这个责任。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的陈述亦表达了制度缺失的观点,如“在罗家十六H井开钻前,有关方面没有充分了解井场周围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详细情况,并据此制订有效的应急预案,以致在井喷失控时,不能及时通知井场周围居民迅速撤离危险区。”
井喷事故中六名直接责任人如果尽职尽责,把住了安全生产每个环节的关口,悲剧是能够避免的,六责任人被判刑亦是“罪有应得”。再先进的管理模式,再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人尽职尽责地执行,都会形同虚设,六名事故责任人除了法律的惩罚,他们更要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承受良心的谴责。
但对于事故根源,行业内的权威人士分析说,天然气开采行业内的种种制度性缺失,或许正是造悲剧的“罪魁祸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