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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明将宣判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

2004年09月03日 19:05

  中新社重庆九月三日电(记者 范卉)在“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案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将于九月四日在重庆万州区接受法院宣判。

  六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原录井工肖先素;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时许,重庆开县境内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罗家十六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两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两千一百四十二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六万五千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六千余万元人民币的严重后果。

  井喷事故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为特大责任事故后,重庆市公安机关于今年一月二日成立了专案组,对“一二·二三”井喷特大事故案立案侦查。专案组根据国务院专家组提出的认定意见和解释,围绕产生溢流到井喷、导致井喷失控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等三个直接原因,对全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二00四年一月十日,重庆警方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王建东、宋涛、向一明等三人逮捕。一月十五日,又依据相关法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吴华、吴斌、肖先素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七月十四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案。庭审经过三天三十余个小时于十六日晚十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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