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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制定政务公开办法 推动“阳光政府”建设

2004年09月02日 07:28

  中新社济南九月一日电(李道贺)山东省会城市济南市的市长鲍志强签发的《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今天在此间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于十月一日正式实施。有关人士认为,这一举措将成为山东省实施“阳光政府”建设的里程碑。

  据市政府有关人士介绍,该《办法》规定的政务信息,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根据《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统称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办法》规定,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开义务人根据本办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共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哪些信息不予公开,哪些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政务信息的方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以及对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等。

  《办法》还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前没有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它适当形式公开。(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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