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从酝酿到决策再到最后召开,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反映了我们党对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及为建设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所作的艰辛探索。
新中国成立之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被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建国初期,由于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各种社会政治改革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也需要一个恢复时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采取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办法,《共同纲领》则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2年,上述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也顺利实现,古老而饱经苦难的中华民族焕发出勃勃生机。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开始从以《共同纲领》为标志的新民主主义建设转向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经济、政治制度随之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在这种背景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等问题开始纳入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之中。
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1952年底,一届政协即将到期,应尽快召开第二届全体会议,否则就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中享有崇高地位,中共中央打算先在1953年召开政协第二届全体会议,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考虑,在过渡时期暂时不制定宪法,而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待我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阶级关系有了根本改变以后,再制定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当时的斯大林则认为中国应尽早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他多次分别向刘少奇和毛泽东提出过建议,他的意见得到中共中央的认可和赞同。
1952年11月间,中共中央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并按规定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中共中央之所以改变初衷,关键还是由国内的形势决定的。就国内形势来说,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不仅有可能,而且是必要的。到1952年底,除台湾及附近少数岛屿外,中国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人民民主专政得到进一步巩固,社会环境趋于安定;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广大农民翻身得解放,党还领导人民进行了多方面的民主改革,巩固了工人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领导,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已完全统一,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已经确立,经济环境趋于稳定,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已经到来;在政治上,民主政权建设取得巨大的成就。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认真分析了抗美援朝的发展态势和国际形势,得出了世界大战不会很快打起来、中国将面临一个相对和平的环境的正确结论。正是基于对国内形势的深刻把握和对国际局势的准确判断,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于1953年9月间召开。
但后来为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在1953年召开,而是推迟到1954年?一是1953年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生产救灾工作成为当时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更重要的是,当时要制定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此时过渡时期一系列重要内容还没有解决,宪法也就无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召开。1953年12月,毛泽东对总路线的内容作了最后的、完整的阐述,标志着与过渡时期有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得到最后的解决。这样宪法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明确了。此后,毛泽东把主要精力转向了宪法的起草工作。从这年的12月27日到1954年3月,他亲自率领中共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工作了两个多月,完成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54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三次扩大会议,决定于1954年9月15日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这样,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如期在北京举行。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穆兆勇;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