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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有具体标准

2004年08月26日 07:50

  中新网8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近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它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不仅体现在路权上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保护,而且还确定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黄副院长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立法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致残、死亡,可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各项赔偿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

  黄松有表示,对所谓非道德行为,不能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等,还应当发挥刑罚制裁作用。(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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