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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将严打“血头” 非法采血可罚10万

2004年08月25日 14:21

  中新网8月25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那些靠非法组织卖血发财的“血头”将不再逍遥法外——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将增加这样的内容:非法采血或者组织他人卖血的,将被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从昨日上获悉的。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有些委员提出,血液和血液制品是传播传染病的重要途径,应严加管理,传染病防治法应增加禁止非法采集血液的内容。

  为此,该法修订草案修改为: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如果非法采血或者组织卖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还对医疗器具的管理作出新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如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具进行消毒,或者一次性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世钰)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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