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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将增加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的规定

2004年08月24日 13:59

  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昨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歧视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建议增加规定对这些人不得歧视的内容。

  为此,新的草案将该款修改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在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特别是在去年防治非典,降低并发症死亡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重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优势。法律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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