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4日电 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据检察日报报道,修正案草案规定严惩“贿选”行为,确保“纯洁”选举。
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之间没有过渡的措施,一些地方建议增加行政处罚。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按照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30个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据介绍,这种法律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有的地方出现新一届代表刚选出,尚未召开新一届代表大会就联名要求罢免代表的情况,因此对代表的罢免应当慎重,应适当提高联名人数。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