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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媒体:导游“明收小费”应是种文明而非制度

2004年08月23日 08:48

  中新网8月23日电 广东有旅行社日前首次将“小费制度”引入国内游,立即引发社会各方的议论,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对此表态,只要是游客自愿,旅游局是允许的。

  今日出版的《澳门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随着内地旅游市场逐渐与国际接轨,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旅游需求大幅提高,社会文明也在日益提升,旅游小费应属这个范畴,而不是一种制度。

  据称,引入“小费制度”主要的原因是:小费将比导游私拿的回扣高出不少,而想获得小费,则需要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认可,于是导游便不可能再从景点购物上做文章,从而杜绝导游强行带游客购物现象的泛滥。据旅行社负责人透露的数字显示,目前导游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都来自带游客到各景点购物后从商家拿到的回扣。

  不过,据内地一个知名网站所做的网上调查显示,在二千名网民参与的调查中,有百分之六十点一一的人“不赞成国内游收小费”,仅有百分之三十九点八九的人表示支持;但对于“导游收取小费可提高服务质量”,则有百分之五十点二九表示认可,百分之四十九点七一则不认可;对于在“国外支付小费的经历”,百分之五十二点四一表示有过此经历,百分之四十七点五九表示未经历过。

  文章称,应该认识到,消费者付小费予服务人员,在外国也不在国家法律制度之列,只是各服务行业的习惯做法。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行业,甚至是国家旅游管理部门,都无权将其制度化并推向全国。为此,无论“小费制度”有多好,也不能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文章中指出,现代社会应培养每个人对自己职业的自豪感和对他人职业的尊重。外国对于小费,是一种表达谢意的方式,是代表客人对服务人员付出劳动的尊重,同时也表达客人对其服务工作的肯定和感谢之情,还体现了客人的修养,但决不是制约对方的手段。如果以为付了小费就获得了对别人頣指气使的特权,或因为没有小费就白眼相待,都是既不尊重别人,更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因此,小费不能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而只应视为一种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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