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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被要求禁播格调不高、用语不当的广告

2004年08月20日 19:27

  中新网8月20日电 广电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通知指出,广告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通知要求,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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