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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案审判用上测谎仪 上海一法院参考测谎作改判

2004年05月12日 13:10

  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解放日报报道,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首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有关人员测谎。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并参考测谎鉴定作出改判。

  据报道,上海市一家反光材料厂长期向一反光材料公司供应反光材料。由于反光材料公司拖欠货款,反光材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一审中,反光材料公司辩称,已支付货款42.6万余元。反光材料厂则表示只收到36.5万余元,两者相差6.1万元。

  反光材料公司总经理陈某称,曾于2000年4月7日将这6.1万元交给反光材料厂职工平某,但平某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书面证据,认定该公司已支付6.1万元。厂方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发现,比较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均不具较高的“盖然性优势”,也就是说,哪一方的证据都不比对方更具明显说服力。由于案件的关键在于陈某究竟有没有向平某支付过6.1万元。因此,两家单位都向法院申请对陈、平两人测谎。上海市二中院接受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对陈、平两人进行测谎鉴定。

  测试结果表明:陈某在案件有关情节问题上出现明显的说谎生理反应,而平某则没有出现说谎生理反应。根据测试数据综合判断,平某相关陈述的可信度明显高于陈某。

  合议庭最终根据有关书面证据,并参考该测谎鉴定结论,认为反光材料厂一方提供的证据比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更具“盖然性优势”,即材料厂证据比对方更有说服力,由此认定陈某未支付过6.1万元。据此,上海二中院终审改判反光材料公司支付反光材料厂全部欠款。(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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