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西安宝马彩票案”,《新京报》5月10日发表社论认为“应尽快出台彩票法”。尽管笔者也认为,相关法规不健全是彩票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制度缺陷,出台《彩票法》对规范彩票发行工作的重大意义毋庸置疑,但同时也觉得,要根本解决西安彩票案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仅仅一个《彩票法》,并不能完全解决。
首先,从已经揭露出来的事实看,这一案件的发生远不是“无法可依”造成的,而恰恰在于有关管理部门有法不依,为骗局的产生大开了方便之门。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早就明确,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同时也规定,对于彩票承销商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在经营中有不良记录者不允许涉足其中。为什么西安体彩中心对此置若罔闻,一“包”了事地把一切都交给一个有前科的人呢?显然,这里并不能单单用一个法律法规“没跟上”来说明。
更进一步看,对于高额中奖彩票,四个大奖中三个都是假的,身份材料都有问题,而且其中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明显缺了一位数字,这样的中奖情况居然就给公证通过了,仔细一下都能鉴别的错误,秉持公正责任的公证人员硬是看不出来,这不能也说成是“相关法律建制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吧?
正如西安体彩中心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的,“杨永明靠作假获利是公开秘密。”(《北京青年报》5月9日)是啊,同一个人接二连三地造假,越造越大、越来越有恃无恐。这并非都是法律缺位造成的。
健全的制度、法律对社会诚信、秩序环境的维护固然至关重要,但任何法律、制度的得以遵守,同样需要一个基本的社会道义心理基础来支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后者对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更具有根源性的意义。如果甚至连“不能骗人”、“数数要清楚”这样的事情都非等着法律来规定,那法律将何胜其烦?我们又将为维系社会的运转付出多么高昂的代价?
(来源:新京报,作者: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