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对北京、吉林、中石油3起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的决定,接受了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的引咎辞职申请;4月1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密云“2·5”踩踏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并对14名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时间,举国震动。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更是一以贯之
早在1950年,河南省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74人死亡,当时的政务院分别给予省政府主席和煤矿负责人以行政和刑事处分。
此后,计划经济越来越凝固,生产经营都由国家统一安排,由于种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有意无意地隐瞒了,事故处理自然不可能公开进行。
历史走进改革开放时代,国家发展的重心转到经济建设,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之后,党中央明确提出并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肃查处了一系列特大事故。
1979年11月25日,原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由于违章指挥,冒险降船、拖船而导致翻船,造成72人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作出决定: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其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主管石油工业的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因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大兴安岭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和领导严重官僚主义造成的。国务院于1987年6月6日作出决定: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同年6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撤销对这次特大火灾负有重要责任的董智勇同志林业部副部长职务。
1988年3月5日,国务院讨论处理了昆沪80次列车“1.24”颠覆事故和伊尔18-222号飞机“1.18”空难事故。决定接受丁关根同志辞去铁道部部长职务的请求,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予民航局局长胡逸洲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在1994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针对当年特大事故多发的状况,做了明确指示。随后,根据指示精神对造成233人死亡的辽宁阜新1994年“11·27”特大火灾和造成325人死亡的新疆克拉玛依油田“12·8”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正像中央领导同志强调的,“不这样做,不足以平民愤,也不会真正引起各级领导的警惕”。
此后,对1999年的“11·24”特大海难事故、2000年江西萍乡“3·11”特大烟花爆炸事故、四川合江“6·22”特大沉船事故、广东江门“6·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贵州木冲沟煤矿“9·2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等有关责任人,包括一些负责任的党政领导也都进行了严肃处理。
国务院302号令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渐趋成熟,时代呼唤安全生产监管手段进一步法制化。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被通俗地称为302号令)。《规定》是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制定颁发的,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规定》还是领导干部责权一致原则的体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安全工作尽职尽责,不尽职责就应该被追究。
《规定》出台后,引起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高度重视,广西、江苏、福建等地,都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落实。据有关部门对山西、辽宁、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贯彻《规定》情况的抽查看,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绝大多数处分和处理都能及时落实到位,党纪政纪处分到位率达96%。
2001年5月,针对陕西省连续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国务院给予陕西省省长程安东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并通报全国。这是《规定》颁布施行后,受到处分的第一位省部级干部,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监察部门的统计表明,自2001年4月《规定》颁布至2002年8月,全国各级监察机关共参加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调查207起,查结176起,168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干部6人,地厅级干部62人,县处级干部351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1113人,其他人员15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0人。
比如,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中,有25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级干部3人;在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中,有49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以上干部28人;陕西省自2001年以来,查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8起,处理71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7人,县处级干部24人;江西省2001年发生的省广播电视局事业发展中心幼儿园“6·5”火灾事故被追究责任的12人中,有3人是厅局级干部;重庆市对2001年“5·1”地质灾害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武隆县县委书记、县长等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还严肃追究了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云阳县县委书记、县长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司法部研究员刘武俊介绍,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在近年来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此起彼伏的背景下紧急出台的,该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安全生产法》将成为遏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的有效“法宝”。
山东省安监局局长孙立新介绍,自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到2003年底,山东省已有2953人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受到处理。其中,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10人,一般干部78人。在受处理的责任人中,受党纪处分的213人,其中撤销党内职务的6人,开除党籍的3人;受行政处分的1456人,受经济处罚的112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3人。一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2003年,安徽省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责任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实施了有力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据统计,安徽省有关部门给予6名地厅级、19名县(处)级、138名科级党政干部行政处分,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南丹县委书记、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总策划”万瑞忠执行死刑。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对各级公务人员的督促与激励,它鼓励有志者努力工作、勇担责任,因为只给权力不负责任,容易使安全工作流于形式,甚至滋生腐败。国务院日前对三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是严格执法的表现,有利于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王法舰、张广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