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7日电 2003年12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在农村土地征用中,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依法按规划和程序征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瞭望》周刊刊文指出,未来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即是落实上述精神。
一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到目前水平的2~3倍。征地补偿费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确定。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等因素。
二是修补法规与政策漏洞,控制征地规模。近期应严格控制征地面积,特别是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到一定时候可以先将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再将工业用地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最后过渡到真正按公共利益范围征地。今后,在农民土地征用过程中,将更强调尊重农民意愿。
三是改进征地程序。征地制度改革课题组建议将征地程序改为“申请征地—预公告—协商补助安置—报批—审查批准—公告—实施补偿安置—供地”。具体包括:
一是增设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工作。征地组件报批前要与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商谈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用前期调查协商取代现行法律规定的补偿登记环节。
二是改变征地公告现行做法。一要增加预公告程序,即政府确定征地后,随即发布征地预公告,告知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明确征地范围和建设、种植限止期,同时开展补偿初步调查登记,协商补偿安置问题。二要将现行征地批后两公告合二为一,在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可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并供地。三是建议国家建立征地纠纷的司法裁决机制。对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的征地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安置不落实等问题,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决征地纠纷,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征地纠纷裁决的参与。对政府征地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国家赔偿。(张冉燃沈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