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无一起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就是说,没有一起是不可抗拒的。那么,这些人为原因都是什么呢?
第一,企业管理者忽略了安全投入成本,淡化了安全经济观。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投入成本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私人小企业有之,国营大企业中也不乏其人。事实上,通过事先的安全投资,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经济的生产建设之路。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企业管理者应该建立的“安全经济观”。
第二,日常安全执法检查的虚置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猖獗。
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有关日常安全检查的部门也在强化之列,可是现实当中一些地方的安全执法部门却成了走过场的机构,执法不严,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或敷衍了事。这些执法部门之所以敢在法律面前打折扣,不是由于自己搞权钱交易从中获取好处就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试想,如果贪婪的企业主遇到了腐败的执法人员与地方官员,那么发生什么可怕的事情都不奇怪。
第三,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源于事故隐患的存在。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重大事故尚未发生,对这些利欲熏心者、心存侥幸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多以罚款、限期整改等了事。但这对于企业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的心态,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实在是隔靴抓痒,缺少应有的震慑。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将“安全事故隐患”也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设立“妨碍安全管理秩序罪”,严格追究事故隐患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强有力的刑罚的威慑下,安全事故隐患有望得到减少和消除,从而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
可见,要遏制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势头,就要彻底切断这些人为原因构成的因果链条。什么时候安全事故不再成为责任事故的代名词,那么,太多的遗憾和痛心才会走出我们的生活。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杨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