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0日签署第405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此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一百一十五条,分别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