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因收受他人财物90多万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不服判决的毛景祥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毛景祥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去年12月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涉嫌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任职的4年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出国旅游等机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95万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
1998年5月,刚刚退休的毛景祥接受了辽宁省纪委的审查,同年6月8日,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在职期间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对他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毛景祥携带亲属潜逃。辽宁省公安厅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通缉令,将其作为辽宁省追逃的头号人物。
2002年11月25日,毛景祥携妻子史某、外甥女刘某来到阜新市政府办公室投案自首。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毛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毛景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院经审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关雪、范春生)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