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红的家人向马加爵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为31万元。杨家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说,这么做是为了让马加爵知道,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承受的痛苦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加爵进行一审宣判时,被害人杨开红的家人没有一个到庭。4月22日的庭审结束后,杨开红的哥哥杨开武告诉记者,现在正是种苞谷的时候,他们想尽早赶回云南开远去。
杨开红的母亲马存英告诉记者,杨开红在家里排行老三,上有一兄一姐,下有一弟一妹。他们那边天气干旱,基本靠天吃饭,家里很穷,一年下来,基本剩不下什么钱。杨开红上大学,家里负担不起学费,向亲戚借了一万多块钱。“对于我们这种比较落后的地方,一万多块钱是一笔很大的数目。”杨开武对记者说。
本以为今年杨开红毕业以后,工作了,能缓解家里的窘况,然而马加爵无情地毁灭了杨家的这种希望。
为了得到补偿,杨开红的家人向马加爵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为31万元。杨家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说,这么做是为了让马加爵知道,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承受的痛苦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确,犯罪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刑事法律,严重危害了社会;另一方面又侵害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使被害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遭受了损害。罪犯的行为这一根藤上结出了两个恶果——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害,罪犯作为罪恶的制造者,他应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指出,罪犯或对其行为负责的第三方应视情况向被害者、他们的家属或受养人作出公平的赔偿。
在对马加爵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已经确认马加爵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相伴而来的问题是,马加爵能否有能力赔偿?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马加爵只有一台电脑,而他的家人明确表示没有经济能力代为赔偿。
当罪犯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家庭却因犯罪之害陷入穷苦境地,国家应当承担起对公民的责任,对被害人家庭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从罪犯缴纳的罚金和没收的罪犯财产中拨出一部分,建立专项基金,作为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有185个罪名规定了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既然有这么多罪可以适用财产刑,每年国家因财产刑的执行而收归国库的罪犯财产应该不少,从中拨出一部分,支付给亟待补偿的被害人家庭,并不会增加国家负担,而且还能抚慰被害人家庭,何乐不为呢?
当然,即使确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还是不可能使所有被害人家庭得到补偿,所以,还应发掘别的渠道来弥补被害人家庭的损失。比如,大力发展保险业,使保险赔偿成为补偿被害人家庭的一条重要途径。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