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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07年特首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2004年04月26日 12:12


吴邦国委员长在闭幕会上发表讲话。中新社记者:毛建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十六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中新社记者:毛建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十六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新社记者:毛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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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6日电 据新华网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后,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会议还决定,在不违反上述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会议认为,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

  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是中央坚定不移的一贯立场。随着香港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地向前发展,最终达至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在完成会议的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这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发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切实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吴邦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是在认真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交的有关报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该决定的内容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等原则,体现了中央主张并支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民主的一贯立场。

  吴邦国说,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中央一直是高度重视和关注的。在去年12月胡锦涛主席会见到北京述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并表明中央政府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原则立场之后,中央有关部门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本着对香港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香港的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界人士的意见,每一步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中央对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处理是非常慎重的。

  吴邦国说,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香港的稳定,除了经济的繁荣外,还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制度。”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都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逐步推进和完善。事实必将充分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华建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则和规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

  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是前所未有的。第一任行政长官由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60名议员中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已由第一届立法会的20名增加到第二届立法会的24名,今年9月产生的第三届立法会将达至30名。香港实行民主选举的历史不长,香港居民行使参与推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民主权利,至今不到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立法会中分区直选议员的数量已有相当幅度的增加,在达至分区直选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占一半的格局后,对香港社会整体运作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影响尚有待实践检验。加之目前香港社会各界对于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分歧,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在此情况下,实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条件还不具备。

  鉴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决定如下:

  一、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

  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是中央坚定不移的一贯立场。随着香港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地向前发展,最终达至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明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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