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26日 星期一
站内检索
频 道: 首 页 | 新 闻 | 国 际 | 财 经 | 体 育 | 文 娱 | 台 湾 | 华 人 | 科 教 | 图 片 | 时 尚
精品商城|短 信 | 图片库 |专 稿 | 出 版 | 供 稿 | 产经资讯 | 广告服务 | 视 频 | 心路网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法律专家上书全国人大 吁改革现行死刑核准制度

2004年04月26日 09:39

  中新网4月26日电 今天的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日前,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向全国人大寄出了《公民建议书》,请求全国人大修订死刑核准制度的相关法律。

  佟丽华此番上书是因为高攀一案。2001年8月9日下午,河南农民高攀到邻居家试图盗窃,被女主人陈月娥发现。打斗中,高攀用剪刀将陈月娥扎死。回到家后,高攀把此事告诉了家长,然后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自首。

  2002年5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攀犯有抢劫罪,认定高攀犯罪时已满18周岁,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对高攀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攀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并要求对其出生时间进行相关的字迹鉴定和骨龄鉴定。河北省高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高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于2004年3月8日对高攀执行死刑。

  经过调查和研究,佟丽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高攀案发时不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重要的是,这一案件暴露出目前我国死刑核准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制度。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般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制度。但仍然没有解决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制度冲突。“这样出现的问题是: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既负责死刑案件的二审,又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核准权与审判权集中在一家法院,使这类案件的死刑核准程序形同虚设。”佟丽华说。

  佟丽华建议,虽然高攀已经被执行死刑,但全国人大应关注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重审高攀案件。查清事实、给以公正判决。“同时,恳请全国人大尽快关注这种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并给以负责任的答复。”(刘畅)

 
编辑:李淑国


 
  打印稿件
 
:::新闻自写短信:::
对方手机: 最多五个(半角逗号号分隔 0.2元一条)

新闻长信,五千字容量
检验码:
手机号:
密 码 :
获取密码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诚聘英才】-【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