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重庆四月二十二日电 (邹辉、方剑磊、彭静)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天对以曾文忠为首的十二名黑社会团伙成员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刑。其中被告人曾文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文忠利用保外就医的机会,从二000年三月开始纠集一些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等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曾文忠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靠在赌场发放高利贷、非法替人讨债、用汽车等物品高价折抵债务、在娱乐场所收取保护费等手段非法敛财,曾文忠等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歹。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文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枪支四支,指使其组织成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非法持有枪支四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该罪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所犯的上列罪行,依法应予处罚,并应数罪并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