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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向中国移交巨贪余振东 专家指出移交并非引渡

2004年04月21日 12:43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欣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员陈正云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仁文博士三位专家谈移交

  焦点之一:移交余振东为什么不算引渡

  陈正云介绍,目前世界上将犯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主要有四个途径:

  一是引渡。其依据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国际公约,这时其双方必须都是缔约国。实践中真正按照国际公约开展引渡的很少;第二种是双方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形式;第三种是作为补充,双方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和对等原则开展引渡。我国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引渡法》明确规定,开展引渡工作,必须有双方之间的引渡条约。而目前,我国仅与21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其中生效的有19个,与美国政府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移交余振东显然不是引渡。而且,美国对外也只承认双边引渡条约,而不承认在平等互惠基础上开展引渡。

  二是刑事诉讼中的移交。这是指当某个案件几个国家都有管辖权的时候,为了便利诉讼,更好地实现诉讼的正当性,可以把对这个案件的诉讼移交给其中一个国家,以便集中诉讼。移交案件自然涉及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移交。这是针对未决案件而言的,余振东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三是被判刑人的移管。这是根据多边或双方协定,将已决犯移交到其所在国服刑。这种前提是承认其他国家司法的既判力。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精神(如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虽经外国审判,我国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遣返。对偷渡、非法入境、非法移民者,主权国家当然可以进行遣返。这时候,不要求被遣返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余振东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余振东案虽然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但作为中美双方开展司法合作的个案,有可能丰富了国际合作的新模式,其价值值得进一步关注。

  林欣研究员和陈正云研究员看法一致。林欣研究员也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中美从联手缉捕到美国将案犯余振东移交给中方,整个过程还不能称做法律意义上的引渡,因为中国和美国方面并未签订引渡条约,这只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成功案例。

  林欣研究员也对移交作了积极评价。2001年11月,中美签订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正是依据该《协定》,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对中美两国来说,此次移交行动极不寻常,双方虽未签订遣返条约,但在设法改善执法机关合作方面可谓迈进了一大步。

  焦点之二:联手缉贪官国际义务知多少

  林欣研究员指出,2003年12月9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放签署后,各国将有义务加强合作,联手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一国际公害。签署国同意归还贪官通过贪污获得的资产,并协助彼此提供证据、冻结银行户口、充公财产和引渡疑犯。

  林欣认为:从法理上讲,各成员国在打击贪官外逃过程中,并不需要强调收益分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应将公约所界定的没收财产全部返还给请求缔约国,而在实际操作中,则是另一情形。为了促使对方更快更有效地追回己方流失的财产,请求国多在支付执行费用基础上与资产所在国签订收益分享协议。例如,在尼加拉瓜前总统贪污案的资产追缴中,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协议也是美方迅速、有力地对犯罪资产予以没收执行的动力之一。

  林欣强调,虽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尚未生效,但美方移交余振东是对条约的贡献。

  焦点之三:如何理解“死刑不引渡”原则

  林欣研究员认为,不适用死刑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各类跨国犯罪方面,中国很有必要转换观念,顺应趋势。我国刑法在关于贪污罪的条文中,一直把死刑作为最高刑期。近年来,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时候,就遇到了如何对待“死刑不引渡”条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向有关国家请求引渡某些走私、贿赂、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问题。这必然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外逃贪官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因而要加快我国《引渡法》中规定的“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但在请求国要求我国承诺对罪犯免予死刑时,我国在何种情况可以作出这样的承诺、由哪个部门出面等等,都需要有一个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陈正云研究员和刘仁文博士都对目前的策略作了肯定评价。“承诺不判处余振东死刑(4月18日《新京报》),并非完全出自我们的本意。但是,人在人家手里,你不同意不判死刑,人家就不同意引渡,这就是现实。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让他接受一定的制裁,总比让他在国外逍遥更接近实现正义。所以尊重并适用公认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是我们应当付出的司法代价。”

  陈正云指出,对于这类问题,关键是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保持正当的罪刑相当原则;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管辖的相对独立性;三是要有利于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只有同时平衡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对类似余振东案件的处理作出理性的选择。

  刘仁文博士此外也表达了他的担心。担心之一是:“如果逃到国外就意味着可以不死,这是不是等于给贪官指了一条明路?”对此,刘博士提出,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及时发现犯罪,同时对官员出国作出一定的限制,不能想走就走。

  刘博士的另外一个担心是:“如果贪了几亿的因为跑到国外就可以不死,贪了几百万的却可能判处死刑,百姓会有疑问:这样的法律公平吗?”他坦言,虽然履行国际承诺,对罪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有法律依据,但是,上述罪与刑的失衡的确背离了公平的要求,老百姓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对于如何纠正上述失衡,实现法律公平,刘博士认为,惟一的办法是对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他强调“废除死刑,不意味对这种犯罪不严厉打击。国内的实践和国外的经验都证明,死刑对于减少经济犯罪没有什么威慑力,重要的是让法网严密,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链接一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电脑中心反映出来的账目中出现了4.83亿美元的亏空:中行发生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

  2001年10月15日,时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的许超凡突然失踪。同时失踪的还有广东中行的两名支行行长余振东和许国俊。

  后查明,自1998年3月起,许超凡等人将所盗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两家新建工厂账下,共偷盗资金数十亿元。

  链接二

  迄今为止,我国已与21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分别是: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泰国、保加利亚、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乌兹别克斯坦、韩国、柬埔寨、菲律宾、秘鲁、南非、突尼斯、老挝、阿联酋、立陶宛、巴基斯坦、莱索托。其中,与巴基斯坦、莱索托的引渡条约是2003年11月签订的,目前尚未生效。

  链接三

  中国部分外逃贪官名单(据4月20日《广州日报》)

  蒋基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原经理、原党组书记。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

  许超凡: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案发前担任中行广东分行财会处处长。

  许国俊: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

  程三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记。

  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董明玉: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

  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与赖昌星案有涉,2000年1月21日归案。

  罗庆昌: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周长青: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归案后被依法执行枪决。

  陈传柏:昆明卷烟厂原厂长。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王松苗、李曙明、聂静)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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