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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原则

2004年04月15日 19:25

国办转发卫生部等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全文

  中新网4月15日电 综合消息,新华社今天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共分“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切实加强组织管理”“慎重选择试点县(市)”“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基金监管”“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等16条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央视国际报道说,《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时,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禁止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禁止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的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由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编辑:余瑞冬

相关报道:国办转发卫生部通知 强调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2004-04-15 13:45:26)
          中国已有六千多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4-04-09 06:56:11)
          胡锦涛温家宝指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12-05 20:49:36)
          中国将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试点工作已开始 (2003-05-15 12:28:29)
          中国明年起对中西部农村合作医疗人均补助十元 (2002-12-19 0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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