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4日电 在4月6日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本周的《瞭望》周刊报道说,尽管社会各界对“电子签名法”出台的呼声都非常高,但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讨论中,依然有委员提出,应从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此部法律。
报道归纳了这部法律草案追求完备的三方面“前瞻之忧”。
首先是电子签名的技术安全如何保障。
一些委员提出,“电子签名法”的制定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能低估当今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和效应。根据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摩尔定律,计算机的芯片运算速度每18个月提高一倍,这样,目前被认为是难以破解的电子签名密码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很容易被解开,而这将动摇整个电子签名安全性的基础,进而给经济安全带来危机。
袁驷委员从技术层面上分析说,“电子签名法”涉及多方面的高新技术,依赖于高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特别是这些技术的发展速度,因此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到技术更新使法律很快失效的问题。
南振中委员提到,当美国的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制订出来以后,一些商界人士曾经欢欣鼓舞,可是他们很快发现,经过加密的数字签名和手写签名一样可以被伪造和仿冒,所以纽约一家法律公司的律师布鲁克•伯伊德无奈地说,“等人们吃够了电子签名法的亏,美国国会才开始对电子签名法进行修正”。
其次是确定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如何规范其行为。
对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李连宁委员认为,现在提供电子签名的认证服务,都要到服务中心去进行交易,服务认证提供者不遵守业务规则,或者不提供相应信息,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门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但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是最重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一个市场中介者,也是市场中的一员,而它的责任还没有规定。如果这个责任不写入法律的话,将来谁还敢在这个平台上做交易?
卢瑞华委员提出,要认真考虑“电子签名法”的相关配套措施。现在网上的乱收费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如手机用户被通信公司乱收费,可能自己都不知道,而且没有办法管。如果再来个“电子签名”合法化,会不会出现更多的欺骗性收费。
第三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有委员提出,应增加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将其作为电子认证服务商的法定义务。陈佳贵委员认为,电子认证服务商掌握着电子签名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因各种原因,电子认证的服务商有可能泄露甚至出卖个人电子签名的信息。在消费者和电子认证商之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在立法中应得到体现。
李国光委员也提到,现在电子商务中的欺诈现象、垃圾邮件很多,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很不得力。我国现在网上个人信息通过不少渠道捅出去,因此造成在今年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晚会上,70%参加晚会的观众都收到欺诈信息,这已经成为一大公害。这个问题通过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是解决不了的,应该通过电子商务法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