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1日电 据文汇报报道,《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调整了3种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适用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增加了4种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
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谢玲丽介绍,新《条例》名称增加了“人口”,体现了上海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内涵的拓展。增加了人口综合管理一章,减少了优生和节育章。新《条例》为上海构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留出了立法空间,奠定了基础。市政府将另行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市生育政策之规定,改变了原《条例》以女方户籍地为准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新《条例》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市政府就具体情形作出补充规定,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依据,即通过将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方法,强化对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新《条例》将过去累积合计子女数的认定方法调整为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
新《条例》将原先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婚、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次生育的“晚婚”“晚育”认定条例,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凡达到晚育年龄并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对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公民,新《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部分处理规定,同时取消了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父母自理的规定,并且取消了对违反规定生育公民所在单位的处罚。(记者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