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晚,国亲联盟“总统候选人”连战表示,将提出“选举无效之诉”,并要求查封票箱。那么,什么是“选举无效”呢?
选举无效
按照台湾地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选罢法”)第102条规定,所谓“选举无效”之诉是指:“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投票结果公告日起15日内,以该选举罢免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选举无效之诉”。“选罢法”第103条规定,“选举无效之诉,经法院判决无效确定者,其选举无效,并定期重行选举”。
当选无效
所谓“选罢法”第104条规定,“当选者若有当选票数不实,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时,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日起30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前述的选举或当选无效,专属‘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辖”。“选罢法”还规定,“当选无效之诉经判决无效确定者,原当选人之当选无效;如已就职,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解除职务。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之判决,不影响原当选人就职后职务上之行为”。“中选会”在当选无效确定后,将重新审定当选人名单,审定结果,若有应当选而未公告的情形,将重新公告当选人,并撤销原当选人公告。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公告的当选人,出任期限是到原当选人任期届满日止,亦即4年任期,是原任与新任当选人一起算,若法院判决确定时限愈久(一审最长6个月,因此全案二审确定,最长可达1年),则新当选人的任期将愈短。
至于查封票箱,则是一种证据保存的行为,提出者必须向票箱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过去也曾出现过查封票箱的事,但都是一地区的选举(如“立委”选举所在县市)要求查封,因此只涉及当地法院,这次泛蓝阵营提出查封全台各地票箱的要求,在台湾还是头一次。
资料来源:摘自《台湾周刊》2004年第11期作者: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