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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中国立法对传染病疫情的公布制度加以规范

2004年04月02日 20:0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月二日在北京听取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新社记者:满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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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日电(记者 齐彬)去年突袭而来的非典疫情,令中国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的弊端显现。今天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辟出专章,对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加以规范。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今天就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他表示,为了解决实践中疫情报告不及时、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获取信息不畅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不够等问题,修订草案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高强表示,修订草案对疫情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和原则作了规定。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授权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公布发生在该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疫情信息应当有利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保护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毒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

  修订草案也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原则,依照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限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如,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城镇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在两小时内报告;农村医疗机构应在六小时内报告等。

  修订草案还新增加了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机构间的疫情通报制度。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以便及时做好准备;卫生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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