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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披露新规条款 证券分析师言行将受限

2004年04月01日 13:17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证监会3月31日发表《关于处理分析师利益冲突的监管架构的咨询文件》建议,分析师在媒体或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时,必须披露真实姓名、牌照状况及所属商号名称。另外,建议还禁止分析师在发表研究报告前30日或之后1日,买卖相关股份。

  香港证监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张灼华表示,有关建议是希望以更清晰具体的指引,处理香港市场可能发生的潜在及实际分析师利益冲突事件。

  文件建议,证券行为分析师订立书面政策及监控程序,规管分析师所进行的投资,分析师若拥有其研究所涉及的上市公司投资,应披露持仓及财务权益。

  同时,建议禁止分析师参与招揽业务活动,包括商务推销及巡回推介,不应安排分析师,向投资银行、企业顾问或证券交易部门汇报;分析师的薪酬,不应与投资银行,企业顾问或买卖交易挂钩,以确保分析师意见的独立性。

  文件还建议,在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经理人或保荐人的投资银行及证券行,不应就有关上市公司发表任何投资研究,有关期间为招股活动紧接交易达成当日之后的40天;或在第二市场公开发售股份,则为紧接交易达成当日之后的10天。此外,证券行应作出为发行人的金融产品进行庄家活动的披露,及应作出与发行人相关关系的披露。

  对于香港证监会的建议,有分析师认为,整体建议可以接受,但个别要求过严,担心会加重中小证券行的经营成本。汇业财经集团研究部主管熊丽萍说,证监会提出要求分析师披露利益冲突,属合理建议,但担心部分投资者知道分析师的持股状况后,就以为反映某些股份值得投资,令有关披露反而造成误导作用。

  不过,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长麦勤创说,香港证监会的建议是跟随国际做法,大证券行已执行有关措施。他预料,建议对中小证券行影响较大,分析师将来不可以同时兼顾研究和推销工作,只能两者择其一。(李永青)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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