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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人行天桥、景点等八类场所为禁讨区

2004年04月01日 09:42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由广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4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通告中,广州市首次规定,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八大类地区进行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告》还加大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执法人员依照《通告》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王丽凤、吴璇、文燕媚)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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