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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泻中国劳工案:判决的历史意义已超过经济赔偿

2004年03月30日 19:44

  3月26日,日本新泻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中国12名原劳工在其提起的诉讼中胜诉,并责令作为被告的日本政府和新泻市港湾运输公司向原告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的赔偿金。

  此次诉讼的起因是,12名中国原劳工在1944年被日军从中国强掳到新泻港从事搬运煤炭、大豆等苦役。在劳动中,他们不仅被迫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还受到种种非人待遇。这些原劳工在诉讼中要求日本国家和新泻市港湾运输公司支付总额为2亿7500万日元的赔偿金。

  有关中国劳工问题的诉讼迄今已有12件,但原告方胜诉,并判日本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还是首次。由于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日本政府和被告企业都表示将考虑提出上诉,因此,作为原告的中国劳工能否最终获得赔偿还是个问号。但此次判决的历史意义早已超过了经济赔偿。

  在涉及二战期间日本国家责任的民间诉讼中,日政府一直以“国家无答责”和“20年起诉有效期”等所谓法理作为遮羞布和挡箭牌,推卸其应承担的历史责任。

  针对日本政府主张的“个人不得向国家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的法理,新泻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国家在对待战时劳工问题上的态度是极不诚实的。战争结束后,国家曾立即就强掳劳工问题做过详细调查并掌握了事情全貌,但为了免除国家和企业应担负的责任,国家却将这些调查资料全部销毁。此后,一直反复辩解说‘由于没有详细资料,所以不能判明有没有强掳和强制劳动的事实’。”判决书说,“把性质极其恶劣,让受害者蒙受了巨大损害的强掳和强制劳动作为国家政策予以实施这是事实。”“从正义、公平的观点出发,法院不能支持政府提出的‘国家无答责’的主张。”

  针对民法上所谓的“诉讼有效期”概念,新泻地方法院的判决是,“企业方面提出上述主张是非常不诚实的。在1972年日中发表联合声明之前,日中两国间不存在外交关系。企业一方主张要求承认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已过的做法严重脱离了社会上所宽容的界限。”因而对企业与政府一方的主张不予采信。

  新泻地方法院的判决受到了日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和好评。《朝日新闻》指出,新泻地方法院的判决不仅揭露了日本政府战后有意隐瞒战争期间的责任和销毁证据的行为,而且批驳了成为战后民事赔偿诉讼案中最大障碍的所谓“国家无答责”的理论;推翻了20年后对国家不当行为的赔偿请求权自动消失的定论;这一判决必将对以后相同性质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并将迫使日本政府直面正确反省历史和承担责任的现实。

  一直为此案而奔走的法政大学名誉教授松尾章一指出“日本政府隐藏国际性犯罪的行为不容宽恕。使用司法救济当年的战争受害者是有一定限度的。但此次判决书中的严厉指责可看作是督促日本国会对战后补偿制定新的立法的信号!”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陈志江)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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