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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判首起反倾销调查案 对进口乙醇胺反倾销

2004年03月26日 07:12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翁阳)中国商务部今日于此间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本案也是商务部成立后首起反倾销调查案。

  公告称,自今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除德国)的乙醇胺时,应依据初裁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百分之九至百分之一百三十七),向海关提供相应现金保证金。

  依据中国反倾销条例之规定,商务部于去年五月十四日发布立案公告,开始对乙醇胺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原产于德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同时低于百分之三的国家(地区)总进口量并未超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百分之七,依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认定该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反倾销调查。

  据了解,乙醇胺是环氧乙烷深加工产品之一,属基础化工原料,分为单乙醇胺(又称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本案申请调查的产品则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但单乙醇胺、二乙醇胺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并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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