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中国人遭强虏而提起的诉讼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已达12起(其中一起已和解)。对于日本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各地方法院的判断则各不相同。
已故的刘连仁在不知晓战争结束的情况下从北海道的劳动地逃出来,并在山里生活了大约13年。东京地方法院于2001年7月,以“国家无答责”这一法理规否定国家对《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负有责任为由,否定了国家对强虏事件负有赔偿责任,但该法院同时也表示:“(国家)疏于战后(应提供)救济的义务”,因此命其支付2000万日元。
此外,东京地方法院还认定,针对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要求权的20年“有效期”的适用,“违反了正义。”
在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中,首次认定强虏和强制从事劳动的行为为国家和企业实施的共同非法行为。此外还以“违反了正义的理念”为由打破了时效的壁垒,并勒令企业进行赔偿,但同样以“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了原告针对日本国家提起的诉讼请求。
2002年7月在广岛(被告为企业)、去年1月在京都(被告为国家和企业)、以及去年3月在东京(被告为国家和企业)等各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中,皆以“时效壁垒”为由对原告的诉讼要求不予认可。然而,京都、东京两处地方法院并未适用“国家无答责”这一法理。(来源:日本共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