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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部署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 优化其股权结构

2004年03月19日 15:53

  中新网3月19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银监会近日在宁波召开城市信用社监管工作座谈会。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出席会议,就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规范发展和整顿工作作了讲话。

  会议认为,城市信用社作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因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加之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管,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下等问题逐步暴露。1998年10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彻底整顿和规范。五年多来,银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配合、各负其责,通过多种方式,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会议对近几年来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取得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一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整顿经营管理、维护支付秩序、清收变现资产、分流安置职工、打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的机制;二是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组织城市信用社的组建单位或股东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三是“一社一策”,分类处置。根据每家城市信用社的管理水平、资产质量、风险状况,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方式分类处置风险;四是先易后难,逐个进行。目前部分地区风险处置工作整体推进难度很大,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条件成熟一个处置一个,最终实现总体处置;五是加强合作配合。要加强三个层面的协作与配合,即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银监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合,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以及银监分局之间的配合;六是在城市信用社组建单一法人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和被商业银行收购等方面,要按照自愿、市场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七是鼓励经营状况良好的城市信用社通过深化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加强内控和透明度建设等方式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会议要求,2004年各地银监局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做好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对于尚未制定和落实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方案的地区,当地银监局要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充分协商,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已经明确的分类处置方式,抓紧落实;对于目前处于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阶段的城市信用社,继续按照现有组织形式做好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工作;对于按照处置方案准备退出市场的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市场退出工作。银监会负责发布停业整顿和撤销决定以及对外公告,收回被撤销城市信用社金融许可证。

  会议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和引导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进行规范改造,优化城市信用社股权结构,充分发挥其管理层次少、效率高、贴近客户的优势,明确市场定位,服务地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以及社区居民,形成相对固定的客户群体和经营特色,逐步发展成为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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