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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允许外国人或基金会在华从事合法基金会活动

2004年03月19日 11:17

  中新网3月19日电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女士今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基金会管理条例》没有对基金会设立的主体有境内和境外的区别,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基金会,也允许境外的基金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

  姜力解释指出,我们了解到有一些外国人个人和组织有在中国捐赠和设立基金会的意愿,所以这次《条例》充分考虑了一些外国人和组织的意愿。另外,有一些外国的基金会也有意愿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这次《条例》也允许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捐赠资产、设立基金会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据新华网、中国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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