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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内地居民所建基金会不得在内地向公众募捐

2004年03月19日 10:47

  中新网3月19日电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今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介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时表示,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建立的基金会以及外国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内地向公众募捐。

  李本公指出,这一点和中国内地本身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一样的,是平等的。

  李本公还称,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和港澳台的基金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基本上和境内建立基金会的条件是一样的。

  但是,考虑到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开展活动,和中国内地本身情况都一样,我们在《条例》当中作了一些说明,就是说境外基金会要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要符合中国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的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要按照中国法律来承担民事责任。由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担任负责人的,这个负责人在中国内地每年居留的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据新华网、中国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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