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主要负责人18日就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现行的法官法、律师法分别对法官的职务行为和律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什么还要联合发布《规定》?
答: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官和律师由于职业的原因,在诉讼活动中必然会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正确处理这种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现行法官法、律师法对法官的职务行为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都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认为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共同制定一项直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专门规定,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实现法官和律师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广泛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发布了《规定》。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特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法官和律师廉洁自律、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并对法官和律师同时产生纪律约束力,有利于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纪律监督。
问: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规定》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促进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司法为民的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制定《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初确定的23项司法为民具体举措之一。司法部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始终以维护司法公正、落实服务为民为宗旨。在制定《规定》时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1、遵循现有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原则。《规定》不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而是以现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为基础,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加以规范;2、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规定》虽是针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作出的,但其根本宗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归根结底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宗旨;3、可操作性原则。《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问题作出规定,并根据法官和律师各自的职业特点拟制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原则。《规定》在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不适当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进一步依法规范了两者之间正常的工作关系,强调法官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律师应当自觉维护法官权威、法庭秩序,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问:《规定》在规范法官和律师交往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规定。一是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单方接触,是世界上各国通行的做法。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违反规定单方接触,容易造成对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信任感,动摇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为一些贿赂行为创造了条件。为此,《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二是对法官回避和律师不得接受委托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这里规定的“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指根据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律师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在法院任职的,或者律师原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从法院离、退休或者调出后未达到法定期限的,不得担任该法院审判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情形。三是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从目前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的法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案件的律师;有的律师以给法官回扣、提成等为交换条件,明示或者暗示法官违反规定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变相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贿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有的律师以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贿赂法官,或为法官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甚至假借法官的名义以贿赂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官的声誉,亵渎法律职业的庄严和神圣。为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问:为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的交往关系,应当建立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此《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与保守审判秘密。在诉讼活动中,有的法官没有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漠视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有关案件的审理进度等情况,导致有的律师不得不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打听、了解案情,“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之说因此更加盛行。有的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等审判秘密,甚至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开审判制度和审判工作中的保密规定,最终将直接影响公正审判,滋生各种腐败现象。为此,《规定》第五条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就共同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诉讼活动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和开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遵守法庭规则,严守司法礼仪,保持法庭庄严等,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职责和义务。在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对于不遵守开庭时间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不够配合,但实际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针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问、法官和律师如果违反《规定》,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别根据法官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律师违反职业纪律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上,仍应一体遵从。《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一步就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加强相互的纪律监督、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监督以及如何对法官和律师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新华网,记者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