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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建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2004年03月14日 11:28

  中新网3月14日电 检察日报今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当今社会是一个被彻底“商品化”的社会,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都有可能遇到被侵权的时候。中国目前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是补偿性的,基本上没有惩罚性赔偿。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除了所谓“协商”和其他一些非正式的解决问题渠道之外,当前消费者可利用的正式救济程序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由于前者力量过于薄弱,而后者运用成本过于高昂,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方式都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文章指出,在救济机制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无从得到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也恰恰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的“忍气吞声”,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在对不法商家进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之外,我们更应当检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

  文章同时还指出,仲裁机制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已经广为商业社会所接受,被认为是当前解决商业纠纷的最佳方式。中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如证券案件仲裁等专门仲裁制度在内的一整套仲裁制度,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仲裁机构为良好地解决商业纠纷作出了极大贡献。但是目前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而且由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等特点无法与现有的仲裁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鉴于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以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如同目前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地位一样,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但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仲裁庭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仅开设到区县一级。该组织在管理和行政上可以由各级消协负责,行政人员安排上由消协工作人员兼任(但仲裁庭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充当仲裁员)。同时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计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以期灵活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可以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投诉无门的状况。(李寿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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