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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死刑核准权是高法重要权力收回很必要

2004年03月12日 06:30

  中新网3月12日电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近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指出,“死刑核准权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将它收回并依法慎用实在很有必要。”

  3月9日,在全国人大山西代表团的小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回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的提问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死刑核准是保障立法规定适用和司法程序正当的重要程序。中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后来在1983年的“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复核权作了重要修改,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只有危及国家安全、部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死刑案件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世纪90年代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但是在实际中仍以旧法为依据。

  赵教授说,“这是刑事法制领域内的一项重要权力,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这项权力是不能放弃的。俗话说‘人命关天’,不能有半点马虎。”

  赵秉志认为,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也是严格执行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赵教授同时表示,收回核准权后,最高法院还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复核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如可考虑在全国几个大区范围内设立分院,或根据需要增加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官数量等。但就现在而言,“及时果断地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是最重要的”。(张蓓)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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