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0日 星期三
站内检索
频 道: 首 页 | 新 闻 | 国 际 | 财 经 | 体 育 | 文 娱 | 台 湾 | 华 人 | 科 教 | 图 片 | 时 尚
  中新百货 | 短 信 | 专 稿 | 出 版 | 供 稿 | 产 经 资 讯 | 广 告 服 务 | 视 频 | 心路网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在赣终审 原告依然败诉

2004年03月10日 11:58

  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江西《信息日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廖文德依然败诉。

  据了解,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张东秀的婚前医学检查表主检医师签名栏空白(未亲手签名),上面盖有主检医师的印章,年月日则由婚检医师填写,这说明妇保院在婚检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属于违反行政管理制度上的过错,但与造成廖文德被欺骗及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前妻张东秀到妇保院要求婚检,妇保院为其进行婚前检查,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但张东秀未向医师作如实陈述,隐瞒了有“精神病史”的实情,其行为违反了“协力义务”。根据民法理论:在医疗合同中,患方有配合、协助医方诊疗活动的“协力义务”,患方如果违反其“协力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患方自负,医方不需承担责任。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告廖文德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张东秀在婚检时明显处于发病期内,所以他提出妇保院未全面正确履行婚检职责的证据不足。廖文德要求妇保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不充分。其被骗的主要原因是张东秀及其家人故意隐瞒张东秀的精神病史,以及他对张东秀缺乏了解所致。

  最后,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受理费480元,由上诉人廖文德承担。

 
编辑:张明

相关报道:与精神病患者结婚 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原告败诉 (2003-11-03 08:35:46)
          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在江西全南开庭审理 (2003-09-10 10:45:28)
          “马虎婚检害了我一家” 一男子要状告婚检医院 (2002-12-29 13:41:30)


 
  打印稿件
 
:::新闻自写短信:::
对方手机: 最多五个(半角逗号号分隔 0.2元一条)

新闻长信,五千字容量
检验码:
手机号:
密 码 :
获取密码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诚聘英才】-【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