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9日电 全国政协委员刘家琛今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河北文件当中有关于企业的犯罪问题,符合过了追诉时效或者不再追究的规定,实际上只不过是对中国法律的一个重申,我认为没有不妥之处。
今天上午10时,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第二次记者招待会,邀请五位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刘家琛、孙安民、杨崇春、王玉锁,谈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问题,并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去年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一号文件,即政法机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对民营企业所谓“原罪”的讨论。请问刘家琛委员,它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怎么保护和规范民营企业发展?
刘家琛首先说,关于河北的文件,我在网上已经注意到了,政策出台以后引起了很大反响。其中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对民营企业在它发展初期和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犯罪问题,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该不该追究企业的责任。
刘家琛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有关犯罪问题超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究,这个规定适用于全国,当然也应该适用民营企业家,这是无可非议的。
刘家琛说,河北政法委出台这个文件的用意就是体现政法机关在查处这个问题时,一定要考虑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果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把人抓起来,再去查处半年一年,最后说他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个企业垮了,职工下岗了,国家税收也没有了,这对社会是不利的。从这个方面来看,这个文件无可非议,还是很有意义的。(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