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9日电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昨天上午9时,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曲张车祸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指明:被告张玉宁向原告曲乐恒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3项共计2635566.64元。
曲乐恒是在去年9月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民事诉讼状的,东陵区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24日对曲张车祸案进行了公开庭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曲乐恒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731691.7元。而被告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包括各种赔偿细节在内的总金额应在70万元左右。当时双方最主要的分歧在于,究竟是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还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司法解释。
经过东陵区人民法院近半年的调查和审理之后,昨天,审判长韩宝良当庭宣读了这份长达7页的一审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玉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乐恒支付人民币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
判决书指出,如原告、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记者询问了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为此判决有不妥之处,尤其是在各项赔偿细节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上都各持己见。但两方都表示,是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有待与代理律师进行详细讨论后才能决定。
而曲乐恒代理律师胡安潮表示,这次判决已经在一些具体赔偿标准上有了进步,其中263万元的总赔偿金额以及7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已经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个人损害赔偿的纪录。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张维林则表示:精神抚慰金、残疾人用品用具费和误工费这三项赔偿金额过高。
另据曲乐恒介绍,为了节省治疗和今后的生活费用,他本人在无法乘坐火车的情况下独自坐飞机返回沈阳,而一审判决的时候,一直照顾曲乐恒生活的父母还在北京开往沈阳的火车上。
-双方反应
曲乐恒:跟我们的要求有差距
为了昨天的一审判决,曲乐恒于前天晚上赶回了沈阳,而在第二天当庭宣判的时候,曲乐恒也成为了出席的惟一当事人。对于张玉宁赔偿他263万元的判决结果,曲乐恒表示:不清楚法庭在各项细节上的计算依据,所以还需要跟律师讨论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上诉。
“现在还不是说法院判决是否合理的时候,但结果跟我们提出的要求差距还是不小的,到现在我也搞不明白法院到底是按照怎样的方法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的。其实我们一开始提出的各项索赔要求都是有根有据的,并不是漫天要价。”曲乐恒说。当记者询问有关具体细节时,曲乐恒说:“像误工费、残疾人用品用具费等一些赔偿金额计算上,与我们的计算方法有些出入。”
据了解,昨天当庭宣读一审结果的时候,曲乐恒的两位代理律师并没有前往沈阳,法律知识相对淡薄的曲乐恒无法详细地与两位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因此,曲乐恒表示:“到底下一步会怎么走,现在还没办法确定,等我跟两位律师交流之后再做决定。”??
张玉宁:我会和律师研究研究
“上诉期不是有15天吗,现在时间还早,不着急。我和家里会与律师研究研究再做决定。”昨天,当记者就曲乐恒车祸一案的判决结果采访张玉宁时,他这样表示。
昨天案件宣判后不久,身在三水的张玉宁就得知了结果,由于感冒尚未痊愈,他没有跟队训练,而是一个人在器械房中进行力量练习。在电话中,张玉宁努力地想让自己的语气显得比较平静,“结果上午就知道了,这是法院的判罚,当然不代表我的个人意愿。”“赔偿263万元的结果在你的预料中吗?你对这个结果满意吗?”记者问道。“不是还有15天的时间吗?现在时间还来得急。我们会和律师研究研究再说,现在我没法告诉你我的决定。”张玉宁说。“那你个人的态度是什么?认为这个结果公平吗?”记者追问。“我怎么想的并不重要,关键要看法律是怎么看的,所以才要和律师研究。等几天吧,你们就知道了。”张玉宁仍是滴水不露。(记者孙可)
张志毅:满足了曲家的愿望
作为此案当事人张玉宁的全权代表,张玉宁的父亲张志毅昨天并没有出席在东陵区法院的判决,但一审宣判后张志毅表示:这一判决已经基本达到了当初曲家提出索赔的数字。
“我的态度跟一开始是一样的,赔是肯定要赔的,但要合理合法。我认为法律不能对某个人,或者某一个特殊事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不能因为张玉宁和曲乐恒是球员就作出跟别人不一样的判决。”之后,张志毅又具体指出了其不能接受的理由,他说:“我认为在一些具体的赔偿细则上,法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致,有些赔偿内容和标准都还不合理。例如,在误工赔偿、精神赔偿还有曲乐恒提出的生活用具等等,这些细节在计算方法和标准上我认为还是不合理。接下来我还会就这些问题跟律师再碰头具体讨论。”
对一审判决的263万元赔偿金额,张志毅表示:“庭审时他们(曲家)提出的赔偿金额和我们提出的金额差很大一个档次,而现在263万也基本上达到了曲家当初的愿望。”张志毅向记者介绍说:“在庭审结束之后,法庭曾召集两家进行庭外调解,法庭就说曲家提出的570万元确实太多,问多少能够接受,当时他们曲家就说350万元。”接着,张志毅还跟记者算了一笔账:“当年曲乐恒刚受伤的时候,俱乐部为他垫付了40多万元的医疗费,而且还通过募捐得到了40多万元,如果加上这260多万元,这不也跟他们家提出的赔偿金额差不多了吗?”
谈话中,张志毅再次对曲家的态度表示了遗憾,他说:“车祸这件事毕竟是意外,是天灾,谁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发生,但既然发生了,只要坐下来谈,有什么不好解决的呢?记得当时车祸刚发生之后,两个孩子的话让我特别感动,我儿子对我说:‘老爸,咱们做好赔偿的准备,等以后我有条件了,我们就支持他,在生活上资助他。’车祸后的第三天张玉宁去病房看曲乐恒的时候,曲乐恒说的一番话还让我的眼泪差点流下来,他说:‘张玉宁,你也别上火,车祸我也有责任,是我没坐好。’可谁曾想,他们现在六亲不认了,而且这么歇斯底里。”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自析判决书四大疑点
昨天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曲张案件的审判长、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宝良,他表示“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我们的判决是公证的。”
记者:法院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精神损失赔偿金70万元,这个数目是很罕见的,法院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这个判决?
韩宝良:2001年,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作出。在车祸中,张玉宁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对于这笔数额张玉宁还是能够承担的。如果被告是个农民,我们就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这个判决充分考虑到了张玉宁的经济赔偿能力。
记者:为了给曲乐恒治疗,辽足已经向曲乐恒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补助费,而且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为什么这部分费用还要由张玉宁承担?
韩宝良:保险赔偿金并不是补偿金,它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不能免除张玉宁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辽足给曲乐恒的医疗费等,是借给曲乐恒的,这笔费用与张玉宁没有什么关系,不存在法律关系。
记者:根据判决,张玉宁要赔偿曲乐恒误工费56.7万元,对于这个数目,张玉宁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疑问,她认为法律适用不当,法院是根据什么作出这个判决的?56.7万元的数目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韩宝良:这个结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职业足球运动在一个人的一生里,是个短暂的时期,而且是以下肢为主体的运动方式。因为张玉宁的过错,曲乐恒的运动生涯被迫终止。辽足将2000年的工资和奖金42万余元已经给了曲乐恒,所以,张玉宁要赔偿2001年到2003年3月(评定伤残日期)的工资,总共56.7万元。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表示应适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这显失公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在1991公布的,就现在的状况,这部法规已经落后了,而且有些规定已经与民法产生了冲突,所以就应该适用民法来解决问题。
记者:曲乐恒的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赔偿就有53.5万元之多,这是普通人无法企及的,这个数额又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韩宝良: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曲乐恒提出要张玉宁支付购买坐便轮椅、站立柜、一次性尿垫等11项费用,理由是这些是残疾人必用品,而张玉宁在法庭上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些不是必需品。经过和议庭的评议后,一致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张玉宁承担。(记者郭梁)
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具体如下:
一、医药费366221.24元;
二、护理费32550元;
三、住宿费107160元;
四、交通费11744.9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5元;
六、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0元;
七、残疾人用品用具费535762元;
八、残疾人护理费130500元;
九、误工费567000元;
十、精神抚慰金700000元;
十一、营养费21307.5元;
十二、伤残鉴定费400元;
十三、残疾用具维修费18216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2635566.64元(含已支付10万元)。
附:曲张事件备忘录
2000年4月26日晚,曲乐恒与队友张玉宁等人驾车外出,归途中发生严重车祸。
2001年3月28日,辽足俱乐部总经理钟晓哲公布了《关于曲乐恒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但曲家并未接受。
2001年3月29日,曲家在沈阳天都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车祸不是意外,而是张玉宁和黑社会一手导演的,表示要追究张玉宁的刑事责任。
2001年4月3日,张玉宁被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传唤调查。
2001年4月19日,被曲家称为黑社会头目的边锋以诽谤罪对曲乐恒提出民事诉讼。
2001年6月8日,边锋状告曲家诽谤一案正式开庭,但没有结果,此事至今一直被搁置。
2001年10月19日,受曲乐恒委托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要求追究张玉宁刑事责任的自诉状。
2001年11月9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曲乐恒对张玉宁的刑事自诉请求。
2002年7月29日,沈阳市东陵区交警支队进行民事调解,但关于赔偿问题最后没有达成一致。
2003年3月中旬,曲乐恒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双方的民事调解提上了日程。
2003年6月30日,曲乐恒委托家人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张玉宁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574万元人民币,和平区人民法院在7月7日正式受理了这起诉讼。
2003年10月24日上午9时,曲乐恒诉张玉宁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沈阳市东陵区法院正式开庭。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审判长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双方庭上和解的判决。本次庭审并未对具体赔偿金额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