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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美人”问题多多 自身容貌体形有“版权”?

2004年03月04日 09:08

  中新网3月4日电 法制日报报道,从北京姑娘郝璐璐做了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不但冒险在自己身上大动“刀斧”,而且敢于公开承认自己是“人造美女”,以后,“人造美人”之风日盛。不但女人们爱漂亮,男人的爱美之心也被极大地激发了出来,科技的进步使人们自信且深信,美丽与智慧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然而积极进取,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总是要给相对保守稳定,且滞后的法律制造各种麻烦和难题,那些拿着明星们的照片去整容的人们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是他们可曾想过“身份识别”这一在法律上最基本的问题?如果你真的整得“太过分”了,那你又凭什么来证明你自己呢?

  自身容貌体形有没有“版权”?

  范忠信(法学教授)

  “人造美女(男)”热像流感一样在迅速传播。从前的整容,只是“修剪”或“垫补”一下脸盘上或身材上的不美观部位;时下的整容,已经发展成为“克隆”明星的热潮———四川有位女士发誓完全克隆一个韩国的“野蛮女友”全智贤(她的要求是“脸蛋和三围要几乎一模一样”);湖北有位青年要“成为影星陆毅的翻版”。作为被克隆的“正本”或“原版”,明星们对此怎么看?全智贤远在韩国没有表态;陆毅对这件事儿倒是很开通:“自己的脸并没有经过注册,所以无法干涉别人这么做,谁想把脸整成什么样完全是个人的自由。”

  作为法学者,我没有这般“开通”,我要考虑法理和伦理对此事的深层判断以及此事对现行法律秩序的冲击。“克隆”别人将带来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不能不重视。

  我最关心的是三个问题。第一,克隆他人容貌式的整容,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我们知道,我们的容貌有个肖像权。除公共权威为社会安全福利等公益目的以外,任何人擅自使用我的肖像(如照片或录像),都构成侵权。现在,我的容貌都随时可能像相片一样经医学手段“贴”到别人脸上去,别人随时可以未经我同意就“顶”着我的肖像到处跑,我的肖像权是不是也受到了侵害?

  第二,克隆了他人相貌体态的人如果胡作非为、声名狼藉,是不是客观上也对被克隆者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比如有些人克隆了陆毅的面容,然后去招摇撞骗,坑害妇女,使得许多受害女子说“见了陆毅似的面容就恶心”,是不是客观上侵害了陆毅的名誉权?当然还有更可怕的,如果这种“克隆人”犯罪,受害人不明真相就一口咬定就是陆毅干的,真陆毅可能三天两头要受公安机关讯问,天天要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那岂不麻烦大了!对那种犯罪分子而言,干尽了坏事,享尽了犯罪利益,罪责一股脑儿转嫁给了陆毅,天下美事莫过于此,他可能梦里都要笑醒。所以陆毅先生要是想想这种可能性,就会不寒而栗,就不会轻轻松松地说“自己的脸并没有经过注册,所以无法干涉别人这样做,谁想把脸整成什么样完全是个人的自由了”。

  第三,我们对自己的体态容貌有没有“版权”?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作品”,是一个绝对不完全等同于其他人的独特个体,是“上帝”借助我们的父母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版式”或“版本”。这个“版本”应该有一种整体权利不容侵害。当然,这种权利属于谁?上帝无形无言,他似乎不能当此一权利的主体。父母似乎也无法成为此一权利的主体。这一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我们自己。因为这个版本的“克隆”或“盗版”,对谁最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当然是“原版人”自己。我们的容貌体态“版权”是经过登记注册的,你用正面标准照去办身份证不就是一种注册登记吗?所以陆毅说“自己的脸并没有登记注册”是不对的。既然用这样特殊形式登记注册了,难道就不应该像注册商标一样受保护吗?如果一个人的相貌可以合法地“克隆”成与别人几乎一样(甚至还要完全克隆“三围”体形),公安机关办身份证还有什么用?我们的体态容貌,作为一个整体,是我们在芸芸众生中的ID(Indi-vidualidentification)。这个如果搞乱了,现存的个人识别体系就瓦解了。

  鉴于上述三个问题,我只能说:我赞成整容,但不赞成完全“克隆”他人容貌体态。在法律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要轻易将类似《天方夜谭》中那个禁闭恶魔的瓶子盖儿启开了。

  “人造美女”的身份识别

  关凯(公务员)

  在相貌上人确实是“生而不平等”的。想做美女之心,大凡女人皆有之,所以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人造美女”之出现实属自然。我不愿对“人造美女”妄加评论,因为当事人用医学手段把自己“人造”成美女,首先肯定是自愿的。她既有完全自主的行为能力,又需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和后果,社会理所当然需要尊重个体的选择。其次,“人造美女”显然是整容科研成果成功实现市场化应用的标志,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科研工作发展方向的要求。

  但追求市场最大化是商业的天然属性,这涉及到我最困惑也最关心的命题,那就是“人造美女”的身份识别问题。

  设想这样一个场景:自己身边忽然出现一群陌生的脸孔,但这些人却用熟悉的声音和亲昵的语气称呼你的名字,你说这是白日梦?闹鬼?还是必须适应的残酷现实?

  相貌无疑是一种身份资源。我们身体的物理特征(如相貌、身高、头发和眼睛的颜色、指纹等)是构成我们各自拥有的社会身份的基础性要素之一,每个人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大多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比如所有重要的身份证件都需要本人提供近期照片,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进行有效的辨认。在日常生活中,因为相貌的剧烈变化而导致身份识别的困难并不多见,对大多数人来说,那只是美国大片《变脸》中的虚构情节。某些人执意要改变自己原来的物理形态,通常会是出于特殊动机而被动发生的行为,一般是为了逃避外界的辨认和识别(如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间谍或本·拉登之类的人物)。换句话说,在缺少主观故意的前提下主动增加别人辨认自己的难度,在“人造美女”之前,似乎没有先例。

  当然,为了提升个人的物理审美价值而进行局部身体改造的事由来已久,如割双眼皮、垫鼻梁、去脂或隆胸等,但这些细节性的相貌变化大多不足以引起辨认危机。现在“人造美女”

  不惜“脱胎换骨”,对身体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一旦这种行为演变成时尚从而风行天下的话,社会无疑将面临相当严重的身份识别危机。

  为此,建议公共部门未雨绸缪、与时俱进地调整相应的身份识别办法,具体如下:

  一、以指纹替代居民身份证上的照片,既维护了社会成员任意改变容颜的个人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二、制定“美女”形象的质量标准以及“人造”美女技术的行业规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道德情操教育,不得歧视以人工手段自愿改变个人相貌、体态等方面的物理特征的社会成员。

  整容的法律边界

  王钢懿(法学硕士)

  如果把整容作为一个法律命题,它必然有其法律调整的范围,即是其法律边界。

  首先,宪法没有禁止公民随意改变自己的容貌,但是不是意味着公民就此享有变更容貌的自由权?即便公民享有这样的权利,一如其他权利,容貌变更自由权的行使一定也受到相应的限制。

  外在容貌作为身份辨识最直观和重要的一部分,确应予以严格的监管,比如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否则,如果出于犯罪目的而逃避注册登记,甚至刻意模仿他人的容貌进行犯罪活动,整容又成为一种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或者是逃避刑事追究的途径,必将是人人自危、骗子横行。

  民事活动中,还有可能利用整容刻意模仿某明星的外貌而开展商业性演出,牟取暴利。但其法律前提在于,个人的外貌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明星、名人,是不是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允许他人模仿?并且,是由于其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就可被视作侵权、还是需要主观上利用这样的相似性谋取商业利益才构成侵权?

  更有甚者,如果一个整容专家针对其顾客设计了一个模型,他对于这个模型享有著作权还是顾客通过整容而取得了该模型的“专有权”?倘若其他整容专家剽窃该模型运用在其他人的整容设计当中,是整容专家还是客户,或者他们共同构成了侵权?且又是侵犯了谁的权?

  还有可能,为了达到侮辱他人的目的,故意把自己或者雇用他人整容成别人长辈的外貌出现在众人面前,甚至刻意作出对方难以接受的举动,是否构成侮辱?倘若仅仅以对方长辈外貌为蓝本进行整容是否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个人的外貌,作为自然生成的外在特征,而不含有个人创造性的活动,一般并不能得到类似于著作权的专门保护。单凭客观上外貌的相似性也不能构成侵权,就像无意中貌似他人长辈并不构成侮辱。关键在于证明其主观上有无侵权的动机,客观上有无侵权的后果,比如牟取商业利益、伤害他人情感。若无此动机和后果,不能认为整容就必然有侵权的结果。毕竟,不论多么成功的整容还是无法彻底抹煞个体之间的本质差异。

  整容作为现代科技为爱美人士提供的便利,也许并不比化妆品、内衣和高跟鞋更具有本质的差异。只要是立足于自我和发挥个性的追求,就不应该为法律所禁止和限制。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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