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03日 星期三
站内检索
频 道: 首 页 | 新 闻 | 国 际 | 财 经 | 体 育 | 文 娱 | 台 湾 | 华 人 | 科 教 | 图 片 | 时 尚
  中新百货 | 短 信 | 专 稿 | 出 版 | 供 稿 | 产 经 资 讯 | 广 告 服 务 | 视 频 | 心路网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文娱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郭金肖像权案一审胜诉 原告被判赔偿4万元

2004年03月03日 15:42

  中新网3月3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青年女演员郭金与深圳某公司打了近两年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深圳市宝安法院一审判决郭金胜诉。

  2002年4月,曾经当选香港亚洲小姐亚军、时为中央电视台《艺苑风景线》主持人的郭金状告深圳某化妆品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事件的缘由是:1995年1月,郭金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拍摄合约》,合约中约定,这家公司以拍摄郭金的肖像制作广告资料,载体为海报及电视广告。2000年初,郭金发现1995年拍摄的肖像经过多次翻版处理已经变形,十分有损自己的形象。在当初的合约中约定,郭金的肖像仅允许在海报及电视广告中使用。然而到了2001年,郭金发现这家公司不仅将自己的肖像制作成商场及超市当中的柜台宣传画,而且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其他系列化妆品的广告单上。为此,郭金诉求被告赔偿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深圳宝安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原告郭金与被告于1995年元月签订的《广告拍摄合约》的权利义务应予终止。被告应停止使用郭金肖像制作的该品牌系列化妆品海报及电视广告,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万元。被告和另一家公司停止在其他系列化妆品的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中使用郭金的肖像,同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万元。(姜薇)

 
编辑:王艳红

相关报道:《至爱亲朋》郭金:谁说亚姐今不如昔(图) (2002-08-30 08:47:31)


 
  打印稿件
 
:::新闻自写短信:::
对方手机: 最多五个(半角逗号号分隔 0.2元一条)

新闻长信,五千字容量
检验码:
手机号:
密 码 :
获取密码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诚聘英才】-【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