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事局出台了《北京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举办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人事部门和高校在推荐和接收毕业生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本人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继续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农村基层工作,鼓励本区县生源的大学生毕业后回本区县的乡镇和农村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拔。
《意见》要求,加大选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到村镇工作锻炼的力度,从今年起,在全市和城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该政策,涉农及与基层政权建设相关的部门要优先选派。此外,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各区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落集体户口。
《意见》指出,对于特殊困难的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优先推荐。
《意见》称,对于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两年免费保管人事档案的服务。
《意见》明确指出,严格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并规定,举办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过市人才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求严肃人事纪律,进一步规范引进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工作。《意见》进一步规定,各级人事部门和高校在推荐和接收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本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在毕业生接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来源:新京报 记者申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