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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定宇案”不宜守口如瓶

2004年02月24日 11:22

  据《青年时报》2月23日报道,因“张默打人事件”被扯上关系的中戏教授黄定宇,在2月21日中午被北京东城区看守所释放。由于此事处于极度保密状态,黄定宇因何故被释放,所有参与此案的公安人员都守口如瓶,丝毫不肯透露。

  中戏教授黄定宇被公安人员带走至今,媒体上出现了各种不尽相同的报道。媒体出现这么多不尽相同的报道内容,难说不与媒体缺乏权威信息来源渠道有关。

  如果权威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是设专人接待媒体就公众关心案件进行采访,媒体报道中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有关知情人士私下告知”等说法。过多出现猜测性报道,并且相当一部分现在看来与事实有出入,有损于维护媒体公信力。

  黄定宇案件牵涉的多是公众人物,因而公众自然有想了解真相的需求。对于这样一个事涉公众人物的案件,公众是拥有知情权利的,那么作为公权机关就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外,公众也迫切希望了解近些年来艺术院校招生、教育方面的真实情况。作为纳税人,公众也拥有这种知晓的权利。黄定宇案并不涉及国家机密,作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应有所受限,因而办案机关不宜置公众知情权于不顾。

  办案机关公布案件实情,也便于公众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该案让人感觉“戏剧性很强”,那么案件的办理是否做到了依法而断、秉公处理,无疑是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司法公正关涉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众对司法公正十分敏感。因而办案机关应主动公布实情接受公众的监督。

  这之中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办案机关“守口如瓶,丝毫不肯透露”,就难免令公众对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产生怀疑,从而对办案机关甚至整个司法部门产生信任危机。而作为办案人员有义务维护国家机关形象。公布办案实情并接受公众的质询无疑是赢得公众信赖而应采取的行动。

  透明是公正的前提;透明也是公众的要求。公权机关不宜对公众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来源:新京报 作者:魏文彪

 
编辑: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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